类型 |
概念 |
加工合同 |
承揽人利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按照定作人的具体指定加工制成成品交付定作人,取得加工费的合同,如裁制衣服 |
定作合同 |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指定,用自己的原材料制成成品交付定作人,取得定作物价金的合同,如定作家具 |
修理合同 |
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的物品、设备,取得修理费的合同 |
房屋修缮合同 |
以维修房屋、装修室内设备等为标的的合同 |
其他承揽合同 |
各种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 |
客运合同 |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货运合同 |
收货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毁损、灭失有权请求承运人予以赔偿。但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免责 【提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
四、保管合同
1.概念
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性质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既可有偿(双务),也可无偿(单务)。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仓储合同
1.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特殊类型。
2.损害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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