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三、遗嘱继承、遗赠
(一)遗嘱
1.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2.遗嘱的形式(形式自由)
除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外,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条件。
3.无效遗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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