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 |
(1)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记忆技巧】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
出资 |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
2.合伙企业的财产
(1)组成
原始财产 |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
积累财产 |
合伙企业成立以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 |
(2)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
转让 |
对外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
对内 |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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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执行形式
共同执行 |
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
委托执行 |
合伙企业也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
(2)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合伙事务执行人 |
非合伙事务执行人 |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表权) |
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权)。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不享有异议权。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监督权) |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撤销委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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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查阅权) |
(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报告义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竞业禁止义务、自我交易义务
同业竞争行为禁止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同本合伙企业交易行为限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5.合伙人入伙
条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告知 |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权利、责任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债务承担 |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6.合伙人退伙
(1)协议退伙
事前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事后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2)声明退伙
(3)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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