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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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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二)
合伙企业(二)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设立
项目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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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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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规定的出资 |
出资方式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出资形式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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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2.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⑦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⑧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几项重要事项
事项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质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自我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竞业禁止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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