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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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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三)
破产(三)
一、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
①会议有关程序
事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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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集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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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 |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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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 |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
②会议职责
具体职责 |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包括职工代表);(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可以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第(2)、(3)、(5)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
③表决
事项 |
具体规定 |
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 |
行使表决权 |
(A)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
2.债权人委员会
项目 |
基本规定 |
|
是否必设 |
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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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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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9人,由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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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基本职权 |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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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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