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 |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
更换 |
(1)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在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
辞职 |
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3.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 |
人民法院确定 |
债权人会议对报酬异议 |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
4.管理人的职责
分类 |
具体职权 |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4)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5)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对债务人“经营管理”的接管 |
(1)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2)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经法院许可)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具体规定
(1)可依法申报的债权
债权性质 |
具体规定 |
|
未到期的债权 |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
付利息的债权 |
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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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债权人可以申报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应依法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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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 |
连带债权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连带债务 |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2)无需申报的破产债权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不得申报的债权
①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得申报债权。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产生的利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都停止计息了,所以谈不上申报)
2.债权申报期限
向谁申报 |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申报期限 |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未按期申报 |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申报要求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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