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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流动负债
【知识点】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二)
【考点2】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短期薪酬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1)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确认当期已行使权利的累积带薪缺勤,因相应的薪酬已经包括在当期的薪酬金额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由于企业确认的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职工薪酬,通常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计量。
(5)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①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第一,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第二,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第三,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2.短期薪酬的计量
(1)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计提。
(2)对于国家(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3)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累积带薪缺勤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二)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略)
(三)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略)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