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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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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刑罚(三)
刑罚(三)
一、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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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功 |
重大立功 |
情形 |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
量刑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二、缓刑
1.缓刑的适用
对象 |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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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可以缓刑 |
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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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缓刑 |
符合上述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老、幼、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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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缓刑 |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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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 |
起算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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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拘役 |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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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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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三、减刑
对象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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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
可以减刑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应当减刑 |
四、假释
对象 |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适用条件 |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方可假释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 (3)死刑缓期执行:减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 (4)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条件的限制 |
不得假释 |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杀强绑抢火爆(暴)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4)依照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 |
假释考验期 |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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