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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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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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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客体 |
与“税款”有关的罪名 |
逃税罪 |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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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 |
(1)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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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
(1)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2)公共财产所有权 |
|
与“发票” 有关的罪名 |
(1)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相关发票管理制度 |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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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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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 |
逃税罪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个人、单位 |
抗税罪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个人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纳税人 |
个人、单位 |
|
一般主体 |
上述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 |
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 |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2.“虚开”的理解
(1)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2)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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