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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职务犯罪
【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涉税职务犯罪
涉税职务犯罪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主体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提示】在税务机关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导致少征税款,或者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以及因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等情况下,因税务人员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有罪。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主体 |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主体 |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提示】如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或者因工作失误不移交的,不构成本罪 |
客体 |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 |
客观方面 |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主体 |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
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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