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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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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中级法院 |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高级法院 |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法院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专门法院 |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住所地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①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纠纷 |
具体规定 |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技巧】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 【提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1)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3)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
侵权行为纠纷 |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 【记忆口诀】果施(可以记忆为“果实”) |
票据纠纷 |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记忆技巧】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 |
公司住所地 (无被告住所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 |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因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无被告住所地) |
因共同海损纠纷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无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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