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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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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二)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二)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
基本原则: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情形:
1.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注意】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予以转送。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基本原则: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殊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申请提交形式 |
具体形式 |
书面申请 |
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注意】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
口头申请 |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据书面行政复议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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