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缴纳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分为:
(1)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使用行为课征,征收环节单一,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