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三)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