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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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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基本和适用原则
税法原则
(一)基本原则(4个)
基本原则 |
含义 |
要点 |
1.税收法律 主义 |
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
(1)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3)依法稽征:税务机关依法定要素、法定程序征税 |
2.税收公平 主义 |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
3.税收合作 信赖主义 |
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
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
4.实质课税 原则 |
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适用原则 |
含义 |
解析 |
1.法律优位原则 |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的效力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例如:营改增纳税人2016.5.1之前业务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
例如:自2019.4.1起,增值税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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