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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分类
空间效力 |
全国、地方 |
时间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重点) |
税法对人的效力 |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
2.时间效力
含义 |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
税法的生效 |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个别条款修订和小税种设置)【最常见】 |
|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
|
税法的失效 |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
(2)直接宣布某项税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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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法本身规定失效的日期【最少见】 |
|
税法的溯及力 |
(1)坚持“有利溯及”原则,实体法多从旧,程序法多从新 (2)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
(二)税法的(法定)解释
1.税法法定解释的特点
(1)专属性 |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 |
(2)权威性 |
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
(3)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税法法定解释的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
概念 |
解释主体 |
法律效力 |
其他 |
①立法解释 |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等)、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税收法规) |
可作判案依据 |
属于事后解释 |
②司法解释 |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 |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
有法的效力 ——可作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
税收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③行政解释 |
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
含义 |
字面解释 |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解释方法) |
限制解释 |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例如:个税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扩充解释 |
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尽管在税法中存在,但一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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