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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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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知识点】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釆集制度。
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人名称、委托协议采集编号、业务完成时间、服务项目、业务报告签署人、业务收入金额等。
2.其他业务的报送
上述四项涉税服务业务之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3.年度报告的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实名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联系电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外籍人员数、税务师人数、律师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协会奖惩情况、服务项目及其户数、业务收入金额和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