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
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
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记录 |
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纳税人的信用评价(第二章)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两个部分,应分别做重点把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区分为对“机构”和“人员”的评价。
(3)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4)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第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的内容
包括信用信息指标、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标准、信用积分扣减、信用失信名录。
信用信息指标 |
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 |
信用信息采集 |
第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第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第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
信用等级评价 |
①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③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④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⑥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
信用等级标准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 |
信用积分扣减 |
①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的,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②税务机关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的,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
信用失信名录 |
①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②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
(2)信用评价的应用
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信用等级 |
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 |
对达到TSC5级的 |
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第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第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 |
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
对达到TSC2级、TSC1级的 |
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第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第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 |
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第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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