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 |
监管措施 |
第一大类: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
三种监管措施 |
第二大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
三种监管措施 |
两大类违规行为和对应的监管措施,是重要考点。
第一大类: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1.具体情形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税务师事务所有第(1)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监管措施(三种)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大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1.具体情形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监管措施(三种)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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