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抵押
(一)抵押概念
1.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顺位: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意1】一般情况:(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2】乡村:(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注意】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6)交通运输工具;
(7)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9)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为这是耕地),不影响农作物的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注意】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主体2.顺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性质:抵押财产不定,债权确定
(3)财产:动产
(4)生效条件: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
(5)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共有财产抵押: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流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债务履行期届满,无力清偿,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处理
2.抵押物登记
3.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孳息
【理解】"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如苹果树落下的苹果)和法定孳息(利息)。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理解】有权收取,不是表示所有权转移,只是表示抵押权的效力自扣押之日起及于孳息
3.租赁权VS抵押权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