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类型 |
内容 |
适用 |
转让物权的法律行为本身有效。 ①善意取得只在交易中发生,基于事实、公法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②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③善意取得适用于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④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不仅适用于所有权,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物权。 |
构成要件 |
1.卖方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要求实际支付对价。 4.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相关的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应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
法律效果 |
①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论原权利人是否同意)。 ②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
【理解窍门】
考生需要将“善意取得制度”与第四章内容“一物两卖”做区分: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无权处分;而一物两卖是有权处分,只是重复卖给了多人,对于普通动产的一物两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时间,即先交付的先取得普通动产所有权,都未交付的,先付款的取得.....对于特殊动产的一物两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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