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
一般原则 |
(1)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以确认的商誉等(先调整资本公积最后影响商誉的金额) |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
适用税率的确定 |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2)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减值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减值恢复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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