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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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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节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知识点】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相关的任职期
(一)可以纳入累计时间的职务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会计师事务所任何人员担任下列一项或多项职务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项目合伙人;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其他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职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除非该人员不再担任这些职务的期间达到最短时间要求,否则累计期间不得清零并重新计算。
(二)冷却期模式(5+532)
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同,累计时间5年后进入的冷却期长度也不同,分别是5年、3年和2年。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 |
冷却期 |
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 |
5年 |
5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 |
3年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 |
2年 |
(三)冷却期模式(6+532)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在获得审计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并且通过采取防范措施能够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期限可以延长1年。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特殊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特殊情况 |
冷却期 |
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 |
5年+延期1年 |
5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延期1年 |
3年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延期1年 |
2年 |
(四)冷却期内禁止行为
(1)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2)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
(3)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4)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
①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
②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五)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时间内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先签审计报告,后项目质量复核)
在任期内,如果某人员继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时间内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因自我评价对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该人员不得在二年内担任该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六)某人员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的情形
某人员担任 |
任职期 |
冷却期 |
项目合伙人 |
3年或以上 |
5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3年或以上 |
3年 |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3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3年 |
3年 |
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 |
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 |
2年 |
二、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情形下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
(一)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5-x)
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二)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2年)
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三)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限(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年) |
冷却期(年) |
||
项目 合伙人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 审计合伙人 |
||
X≤3 |
(5-X) |
5 |
3 |
2 |
X≥4 |
2 |
5 |
3 |
2 |
客户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 |
2 |
5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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