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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30 21:43:19

【内容导航】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对世权与对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 

8.既得权与期待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第25讲民事权利的分类、取得和保护 

【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身权 

①类型

类型 举例
人格权 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如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②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

(2)财产权 

财产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原则上可转让)。 

(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①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4)社员权(如股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 

①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②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③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请求权 

①请求权,是指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③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优先效力。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4)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非否认请求权),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3.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对世权与对人权 

(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2)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如人身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 

6.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从权利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 

7.原权与救济权 

【案例】王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权是原权,请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8.既得权与期待权 

(1)既得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当事人方能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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