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具体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有直接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公益性等范围限制)(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
(5)个人销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