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属于行为税类。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包括8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燃油税(未开征)。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