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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诉讼程序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9 19:46:39

【内容导航】 行政诉讼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专题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3)起诉的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 

(1)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 

(2)接收后,人民法院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3)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3.一审普通程序 

(1)开庭审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判决类型 

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撤销判决 ③履行判决 ④变更判决 ⑤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4.简易程序 

(1)审判人员: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审期: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5.二审程序 

(1)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6.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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