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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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6.出租、出借房产 |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二、纳税期限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三、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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