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实行从价计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中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情形 |
税务处理 |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
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
(4)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
(5)基本建设贷款中,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 |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2.融资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3.买卖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4.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记载的,原材料和辅料按买卖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的,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5.建设工程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6.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国内货物联运:
结算方式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起运地统一结算 全程运费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承运方 |
||
分程结算运费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分程承运方 |
分程运费 |
(2)国际货运:
承运方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我国运输企业 |
本程运费 |
|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外国运输企业 |
免税 |
7.技术合同
(1)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2)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9.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10.仓储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费。
11.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3.应税营业账簿: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4.证券交易: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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