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提示】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不同于“出让”)两个关键特征。
3.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继承)。
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本部分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或暂免)三个方面。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应征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不征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有范围限制)(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抵押期内的房地产(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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