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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整体税负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具体体现: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即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这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全面“营改增”进程中为了平衡和减低税负,增值税的计算出现了扣额和扣税相结合计算增值税的方式,这增加了增值税税额计算的复杂性,也使得本章的学习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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