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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念
税务登记是纳税义务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设立、变更、注销
1.设立税务登记
(1)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时间的规定:先工商;后税务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的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2.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2)改变法人代表;(3)改变经济性质;(4)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5)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7)增减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提示】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提示】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③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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