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按税种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
1.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提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委托海关代征;
(3)车辆购置税;
(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5月1日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增值税除外)
(5)铁道部门(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10)2002年至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1)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除此之外的印花税归地税系统征管);
(1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指国产部分)。
2.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1)5月1日后,二手房交易环节的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不包括由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由国税系统征管);
(5)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税系统征管);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由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部分);
(7)房产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9)耕地占用税;
(10)土地增值税;
(11)车船税;
(12)烟叶税;
(13)文化事业建设费;
(14)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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