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规则如表所示: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
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 不涉及 | |
用于其他方面:(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行为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烟丝连续加工卷烟 | 不计 | 不计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普通护肤护发品 | 不计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 按同类加权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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