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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5 10:17:45

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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