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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5 10:16:57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答案】ACD 

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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