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解释】每一地区单位最高税额是单位最低税额的5倍。
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事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8月3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以下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增)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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