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物权法
【知识点】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
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即推定其有所有权。
【解释】如果他人对此有异议,则由异议人负举证责任。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是指:基于占有的事实,在证明规则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属于某种占有状态。
包括:①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占有的,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占有人不负举证责任。他人如欲推翻,则由他人举证。
②占有人的无权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③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占有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
【举例】 (1)手机:甲(所有)→乙(借用)→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还手机,但不能证明甲乙之间的出借关系,期限已满;甲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丙依购买手机而占有,推定为自主占有,享有所有权。
(2)手机:甲(所有)→乙(拾得)→丙(占有) 甲要求丙返还手机,且能证明乙是拾得自己遗失的手机;丙证明是自乙处购买该手机。 则丙为无权占有,但仍推定其为善意占有。
(3)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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