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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增值税
【知识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②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⑤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回顾】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历程
【总结】
二次抵扣 60%+40% | .5.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2)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
一次抵扣 | (1)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2)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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