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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5 10:05:43

【内容导航】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览
(1)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2)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3)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1)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②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③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2.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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