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览 | |
(1) |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
(2) |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
(3) |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
(4) |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
(5) |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
1.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1)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①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②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③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2.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经教育不能达到目的的,应立即执行。
(2)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书面)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