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
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 共同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5. 对普通民事诉讼的影响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提起诉讼。
6. 和解与调解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7. 撤诉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 重复起诉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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