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示】该考点比较重要,前面已经讲过。
考点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提示1】营改增行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回顾】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新增)
【提示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考点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一般为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向其销售地或劳务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九)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考点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一般业务:机构所在地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示】该考点在涉税服务实务中讲解,非常重要。
考点五:征收管理机关
国内增值税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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