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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1)工资、薪金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000 |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
(3)稿酬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五):即月度税率表 |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当月境内支付额÷当月境内外总额)
2.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当月境外支付额÷当月境内外总额)
3.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当月境内支付额÷当月境内外总额)
4.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公历天数)×(当月境外支付额÷当月境内外总额)
居住天数 |
判断身份 |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
工作天数 |
计算税额 |
(1)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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