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相关链接】企业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价税合并抵扣)。
专用发票实行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依法进行审批。
自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先进行实地查验。
【解析】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
1.专用发票的作废有两种:
(1)即时作废——开具时发现有误。
(2)符合条件作废——开具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时间条件——开具当月;
(2)销售方条件——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条件——未认证或认证不符。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归纳:(1)无中生有;(2)有中不实;(3)借花献佛。
税务机关针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惩处。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之分。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作如下处理: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增购预征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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