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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 第十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管理
1.企业应依法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2.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5.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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