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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23 15:10:00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非专业服务机构不能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1.责任承担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意】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执业风险防范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提示】 (1)执业风险基金 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机构所形成的资金。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职业保险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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