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该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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