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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2 21:29:56

1.占有的取得类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

【解释】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3.占有变更

(1)他主占有自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时,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

(2)自主占有自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吋,变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自占有人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没有占有权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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