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办理基础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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