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行业:四项服务(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条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50%
设立时间 | 生产性服务业适用条件 | 设立时间 | 生活性服务业适用条件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4.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提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10%(15%)
【提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转出时,一并调减加计抵减额。
(3)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
两者比较孰低原则 | 扣除项目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应纳税额(抵减前)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应纳税额(抵减前) | 应纳税额(抵减前) |
(5)应纳税额合计=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
【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经典例题
【例题·单选题】某会展公司2019年6月成立,6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6月-8月共取得会展服务不含税收入640万元,销售货物不含税收入160万元,期间共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期末无留抵税额。已知其9月销项税额为15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8万元,则下列关于其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6-8月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要求
B.该公司9月当期应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4.8万元
C.该公司9月当期应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9.7万元
D.该公司9月应纳税额为-17.8万元
【答案】A。解析:选项BC,该公司9月当期应计提加计抵减额为(50+148)×10%=19.8(万元)。新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选项D,当期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50-148=2(万元),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应抵减应纳税额至0,即抵减2万元,其余的加计抵减额17.8万元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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